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惠民惠农“一卡通”办事服务指南
一、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及发放办事程序)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27号)。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本人申报,交申报材料交到乡镇计生办。
2、乡镇受理填报审批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乡镇初审;
4、上报区卫生计生局;
5、区卫生计生局审批;
6、发放奖励扶助金。
(五)办理时限
时限:符合受理要求,当年申请,次年1月-3月审批。
(六)发放标准:每人每年9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报及发放办事程序)
(一)法定依据
《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
(二)申报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2.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 特别扶助申报对象还需提供: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
(四)办理程序:
1、本人申报,交申报材料交到乡镇计生办。
2、乡镇受理填报审批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乡镇初审;
4、上报区卫生计生局;
5、区卫生计生局审批;
6、发放特别扶助金。
(五)办理时限
时限:符合受理要求,当年申请,次年1月-3月审批。
(六)发放标准:死亡类型:每人每年7800元,伤残类型:每人每年6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