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主席令第63号);《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二、申请条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3、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5、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6、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7、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8、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申报材料
(一)夫妇双方申请,并填写审批表;
(二)夫妻2寸合影照片3张;
(三)夫妇双方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村、乡调查材料,并签署的意见;
(五)乡政府审核签署意见上报。
四、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乡镇受理填报审批表,夫妇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
3、乡镇初审并公示,同时调查核实材料真实性;
4、上报县计生局审批;
5、审批后返回到乡公示;
6、发证登记。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90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一孩《生育服务证》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二、申请条件
(一)夫妻双方初次生育第一个孩子;
(二)怀孕三个月内到乡镇办理。
三、申报材料
(一)夫妻双方申请材料填申请表;
(二)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男、女双方的单位或村社婚育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
2、乡镇受理;
2、初审;
3、发证;
4、登记。
五、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受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